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为目的,通过协议、要约等方式向上市公司股东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收购涉外上市公司是指收购涉外上市公司。涉外因素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由于公司所在国与上市国的差异,涉及到涉外因素:一是境内公司在境外上市或境内外同时上市;第二,外国公司在中国上市或两者兼有。上述公司的股份持有人可以是国内的,也可以是外国的。其次,股东持有外国公司股份,存在涉外因素;第二,外国人持有国内上市公司的证券;第三,外资上市公司在我国有重大财产,上市公司收购监管是指一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收购活动中各方行为的监督管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进行监督,要求收购人、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以及参与收购活动的其他各方履行一系列法律义务,如披露股权变动信息、披露要约内容、按照法定程序编制收购文件、申请监管部门许可和豁免等,通过对收购当事人行为的监督管理,证券监管部门努力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防止内幕交易、价格操纵等现象的发生,保护市场投资者的利益。上述监管目的与监管机构的一般监管目的类似。在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与上市公司收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中的管辖权冲突概述。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管辖权与法院对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区别在于:一是监管机构的形式管辖权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的,而法院的正式管辖权是以行使司法权为基础的。第二,监管机构在行使管辖权时,主动介入并监督收购活动;法院的管辖权是被动的,不主动介入纠纷。第三,监管部门行使管辖权时,与被监管对象形成法律监督关系,具有直接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法院的管辖权只是对纠纷进行判决,除诉讼外,与当事人没有形成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两种管辖权存在上述差异,但在表现形式和解决问题上仍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如管辖权冲突。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中的管辖权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机构声称对同一上市公司收购行使管辖权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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