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而不是三个月,仲裁机构受理申请的期限为五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或另一方同意履行其义务。自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服或者逾期不作出裁决的,申请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拖延仲裁期限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驳回或接受所有劳动争议仲裁申请?选择前者对当事人过于苛刻;如果选择后者,仲裁时效本身就失去了意义。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在实践中区别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审证2001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作出书面裁决、决定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仲裁的期限确实届满,没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不予受理。这一规定赋予了人民法院决定申请仲裁期限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期限的,仲裁。按照后一法优于前一法、上一法优于下一法的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后,应以其为准,不再援引《企业劳动争议解决条例》中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照时效的规定申请仲裁的,适用时效中止制度。自中止时效事由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合并计算的时效期间内受理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继续计算超过时效期限的,不予受理。
<1)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时效期限,时效期间是否中断或中止,是否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纠纷
(2)当事人申请仲裁确实超过期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发出书面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确实超过了仲裁期限,并且没有理由中断或中止仲裁期限,则应依法驳回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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