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广州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
广州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9]2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下称职工)。
二、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本细则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二)1998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三、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职工,按下列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帐户前缴费年限
1.建立个人帐户前缴费年限
建立个人帐户前缴费年限是指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年限。它分成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参加工作时至1984年12月,第二阶段是1985年1月至1998年6月。
2.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建立个人帐户前平均缴费指数。
第一阶段缴费指数:原在全民所有制、市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是1.000,区街集体企业职工是0.650.
第二阶段缴费指数:指1992年度至1996年度的缴费工资与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值。1992年、1993年、1994年、1995年、1996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4838元、6272元、8623元、10166元、11659元。
建立个人帐户前平均缴费指数:指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两个阶段缴费指数加权平均值。公式:
1.000(或0.650)×第一阶段缴费年限+
建立个人帐户前第二阶段缴费指数×第二阶段缴费年限
平均缴费指数=-------------------------------------
建立个人帐户前缴费年限
四、对1998年7月1日前仅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没有个人缴费记录的原企业职工,其第二阶段缴费指数按0计算。
建立个人帐户前平均缴费指数低于0.600的,按0.600计算。
五、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职工,按下列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第三条计算)
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每年七月根据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
七、职工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下列办法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一)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和过渡性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和一次性老年津贴,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老年津贴的计发标准为:按建立个人帐户前缴费年限计算,每满一年计发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1998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八、在1998年7月至1999年6月期间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的最低待遇标准确定在旧办法退休待遇(旧办法退休待遇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及有关政策计算并冻结)170%的水平。按本细则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最低待遇标准的,按最低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按本细则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如高出最低待遇标准100元的,高出部分的金额控制在100元以内;按本细则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出最低待遇标准,但高于最低待遇标准100元以内的,按本细则计算的养老金计发。
在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期间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最低待遇标准按前款执行,高出部分不再控制。
九、本细则施行后,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十、本细则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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