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并明确该委员会应当履行的五项职责。
根据草案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履行的职责包括: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监督、协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协调重大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草案同时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履行的职责作出了规定:制定、发布有关反垄断指南和具体措施;调查、评估市场竞争状况;调查处理涉嫌垄断行为;制止垄断行为;受理、审查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草案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和若干专家组成。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议事方式、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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