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适用范围包括境内外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还涵盖知识产权、重点行业垄断。此法适用于所有经营者,包括国有垄断企业。其任务是预防和打击垄断行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是我国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其适用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以及中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均适用反垄断法。此外,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协同行为、以及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的垄断性经营权也适用反垄断法。但是,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适用反垄断法。因此,反垄断法的任务是预防和打击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
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是指该委员会在反垄断领域中的职能和权限。作为一种专门机构,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包括监督和调查市场中的垄断行为、制定反垄断政策和法规、审查并批准或拒绝垄断案件的合并和收购等。该委员会拥有权力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作出裁决,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执行其职责和行使权力,反垄断委员会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反垄断法是我国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它适用于境内外的垄断行为,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覆盖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知识产权行使、农业联合行为等。国有垄断企业同样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反垄断法的目标是预防和打击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反垄断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负责监督调查垄断行为,制定政策法规,审批合并收购案件,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通过执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反垄断委员会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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