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符合收养条件的中国公民办理条件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
1、未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2、未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未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未满十四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和儿童;
5、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
6、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送养的继子女。
二、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材料:收养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受收养人有子女的限制)可以收养因再婚带来的继子女,并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继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一)收养人须提供:
1、收养继子女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况、身体健康情况,抚养教育小孩的能力,收养继子女的原因,保证小孩健康成长等内容。该申请书由单位或居委会或(村委会)盖章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
3、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6、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须提供:
1、户口簿、身份证;
2、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3、与当地街(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4、亲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5、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户口簿;
6、被收养人的成长报告;
7、被收养人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窗口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公告-发放证件网上办理流程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工作人员网上审核,预受理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带齐资料到实体窗口办理工作人员审核、收齐资料,正式受理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工作人员发放结果申请人领取结果。收费标准:
1、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
2、收养证工本费:1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合计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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