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办理条件:
1.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自愿;
2.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二、所需材料:
(一)收养人需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的结婚证。
(二)送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送养人和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监护人为送养人的,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4.生父或生母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5.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
备注:收养人提供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大二寸合影照片;送养人提供被收养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生父或生母送养的,提供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
第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收养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发证)
1.对符合民法典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2.对不符合民法典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250元/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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