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违背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正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雇主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后裁减人员:,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2)生产经营困难严重;(3)企业变更生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调整经营方式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的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员时,应优先保留以下人员:(1)与本单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家庭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有老年人或未成年人需要支持。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重新录用的,应当通知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裁减人员。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前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经离境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非因工作引起的疾病或伤害;(4)怀孕、分娩或哺乳期间的女工;(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自法定退休年龄起未满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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