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辞退未婚先孕的职工吗
时间:2023-04-02 09:01:52 1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第五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首先,该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妇女、胎儿;另一方面,未婚先孕者,同样存在妇女、胎儿问题,这些妇女、胎儿同样需要保护,目前无任何法律、法规将该妇女、胎儿排斥在保护之外。其次,无论是《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还是其他法律、法规中,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并没有区分是已婚还是未婚。

2、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中,明确规定应当办理结婚登记、实行计划生育,未婚先孕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规定,但这只能说明,未婚应当受到来自这些方面的处罚,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罚款等,而不等于你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3、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均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该规定并未将未婚女职工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未婚先孕的行为确有不妥,但以未婚先孕为由,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针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相关规定。如果解除就是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一、女职工未婚生育有产假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在此并没有区分已婚女职工与未婚女职工,也就是说,只要是女职工,就享有产假。

结论很明确:女职工未婚生子或,有权享受产假。单位不能以女职工未婚而剥夺她们法定的权利。

未婚是可以休产假的。有权享受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需要区分产假和产假待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女职工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公司都应当无条件批准其享受90天的产假。但是,未婚生育是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所以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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