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自家财务会被判刑吗
时间:2023-03-22 22:11:33 1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偷家里几千块钱属不属于犯法

盗窃自己家庭或近亲属的财产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时也应与社会犯罪不同。近亲属是指夫妻、父亲、母亲、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盗窃近亲属的财产应当包括盗窃分居近亲属的财产,盗窃自己家庭的财产,即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产,以及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产。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家庭或近亲属财产,属于共同盗窃。构成盗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家庭成员也应该与社会上的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

二、盗窃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二)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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