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破产程序中所涉及到的破产企业的所有债权问题,是否应该计算其所产生的利息,这主要取决于实际情况和相关细节。
一般而言,假设这些债权发生于破产申请获准之前,且附带利息的话,那么自破产申请被受理之日起,便应立即暂停计算此类利息。
此举旨在实现债权债务关系的公正清理,并确保能够更好地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若存在特殊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等因素,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能会采取与上述原则有所区别的处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