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企业的财产、债务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有关机关是指企业的主管机关、审计机关等;有关人员是指会计师等。应当由哪些人组成清算组织,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根据这一规定,清算组的具体任务是,首先,负责保管、清理企业的财产,并收回债权,尽快实际控制企业的财产。破产还债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其次,清算组可以对企业的财产进行估价、处理,提出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报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此外,清算组还可以进行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动,例如,对破产还债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破产还债企业的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织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还债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还债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清算组织的活动必须经人民法院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被执行公司破产清算的流程是怎样的?
1、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当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和解整顿仍不能实现和解协议约定的清偿义务,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宣告破产。2、组建清算组,企业破产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主持成立,成员由法院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工商、审计、经委、税务、物价、劳动、社保、土地、国资、人事等部门组织,银行可派人参与。三、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五日内组成,立即接管破产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印章,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四、处理善后事宜,清算组依法接管破产企业后,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算、估价、变卖、分配、决定是否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交付属于他人的财产,追收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宣告破产之日期间内非法处理的财产。五、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完善后事宜、验证破产债权后,在确定破产企业的财产的基础上编制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交人民法院裁定。六、清偿债务,清算组编制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后,清算组根据方案的要求以现金或者实物偿还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结果如果有剩余财产,在企业所有者之间进行再次分配。七、报告清算工作,清算组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定时或不定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清算工作的进度,向人民法院负责。八、提请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清偿完破产企业的债务后,清算工作结束,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请求终结破产程序、解散清算组。九、追究破产责任,由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对责任人依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刑事处罚。十、办理注销登记,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清算组应当向原破产企业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终止其法人地位。十一、追回非法处分的财产,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发现破产企业有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非法处置的财产,由人民法院负责追回,并按原清算组拟定并经债权人讨论,人民法院裁定的方案分配,有剩余,企业所有人可进行再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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