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议案日前已获国务院原则通过,近期有望移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如果顺利的话,《企业所得税法》有望在明年“两会”上表决通过。目前,多数意见倾向于将法定税率水平确定在24%-27%之间,对外资企业的过渡期设定在3-5年,并将税收优惠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
实际上,目前法律规定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也为33%,与内资企业相同。但是,由于外企在各地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都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其名义税率通常是15%-24%.当然,内资企业通常也不会缴纳那么高的所得税,有关部门曾经测算,综合考虑税收各种优惠后,内资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约为25%,而外资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仅12%左右。值得注意的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税负更是高达30%左右。
这样的差距,实际上导致了一种逆向歧视:即内资企业在税收待遇上反而遭到本地政府的歧视,外资企业倒享有某种超国民待遇。再加上土地等优惠政策,让外资企业在中国获得了较好的发展环境,中国也持续吸引大规模外商投资,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一大动力。
但是,政府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终究是不合理的。事实上,中国的整体税制是高度扭曲的,以企业所得税来看,大体上是按照企业性质安排不同税率。国有企业在信贷、审批等方面享有某些特权,因而所得税率较高。相对而言,外资企业在很多方面仍然被不公平对待,比如获得国有银行贷款比较困难,另外与健全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国内的基础性制度如法治、知识产权保护等也存在缺陷,因而税收优惠可以算是一种补偿。只有民营企业,处于自生自灭状态,其税收负担虽然没有国有企业沉重,但比外资企业重得多。相对于国企、外资,民企均天然地处于不利地位。
从健全经济结构的角度来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确实应当尽快合并。但如何合并,却需要仔细思量。目前透露出的方案是将法定税率水平确定在24%-27%之间,也就是说,对内资企业有一点点降低,但高于企业目前的实际所得税税负;对外资企业则大幅度提高,比目前的实际税负高出一倍。考虑外资企业的巨大经济总量,合并的结果很可能不仅不会减少政府税收,反而会大幅度增加税收。
这样的结果是否可取?目前,中国企业的宏观税负是比较高的,企业税收负担高于周边国家。有权威人士曾测算,2000年企业的总体税负约为GDP的27%左右(含各种税费负担)。这一比例是高于周边国家的,比如CEPA和东盟的10+3.从世界范围看,这个比例也达到了中等高收入国家的水平,而中国的经济和人均收入离中等高收入国家还有很大差距。
因此,更为可取的企业所得税合并办法是渐进地、小幅度提高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样渐进但较大幅度地降低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整体上实质性地降低企业的所得税税负。这样才能做到藏富于民,藏富于企业,让企业有更充裕的资金进行投资,或者从事民间慈善公益活动。今日中国面临农业人口工业化、城市化的巨大压力,需要鼓励企业家创业,创造就业机会,而低税率乃是鼓励创业的重要措施。经济学上的“拉弗曲线”也证明,政府可以因此得到更多税收。
而且,由于内资企业无法承受目前的高所得税税率,逃税、避税相当普遍。假如能够实质性地下调企业所得税,当有助于企业培养诚实纳税的习惯。
因此,未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方案时,似有必要认真考虑专家们所说的“低并”方案。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结构扭曲,不是因为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太低了,而是因为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太高了。
另一方面,制定所得税合并方案时也应当考虑,如何约束地方政府,使之不再不计成本地投入到税收竞争中,随意对企业——不管是外资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减免税收。因为,对部分企业减免税收乃是歧视性政策,必然会扭曲市场结构,诱导企业的机会主义,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之形成与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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