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最高法院将开始实施《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规定扩大了破产案件受理范围,股份制公司也在受理之列,为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破产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据,众多ST公司加紧了重组的步伐。
上市公司也能破产了
1986年通过的企业破产法仅限于调整国有企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没有明确规定。国浩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娄建文律师介绍,此次出台的《规定》解决了立法滞后于现实经济发展的矛盾,使各类型企业债权人、债务人拥有平等的破产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即将于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适应了国内经济发展格局,突破了《破产法》适用范围,也首次将股份制公司纳入破产条例。《规定》中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一栏中规定,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大会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即可申请企业破产,债权人的债权长期得不到偿还的,也可以申请上市公司破产,从而明确了在重组成本过高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债权、债务人都拥有申请破产的权利。
清偿债务的法宝
娄律师还认为,新的《规定》将提供给上市公司大的债权人一个清偿债务的法宝。
《规定》指出,债务人只要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就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规定》第31条里具体作了如下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含义,即指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债务人停止消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往往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公司资不抵债,净资产是负值,这样的公司往往已被ST,二是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公司故意不清偿债务。一些虽然盈利的上市公司,也长期拖着银行等大的债权人借款不愿偿还。今后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破产起诉。深沪两市上市规则都有详细规定,即上市公司只要被人提出破产诉讼,法院接受了受理申请后,上市公司无论亏损与否,都得戴上ST的帽子。如此,债权人可望通过破产起诉方式收回债权。
ST公司加快重组
或许是受到最高法院《规定》出台的影响,业界人士已注意到,持续资不抵债的ST公司,可能被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ST公司,明显加快了重组步伐。
《规定》公布当天,ST生态(原蓝田股份)发布公告称,该公司第一大股东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28日分别与受让方湖北洪福水产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信托投资公司,受益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ST北特钢也发布公告称,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资产重组议案,并于当日进行了资产交割工作;8月3日,ST龙科公告称,黑龙江省科利华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科利华教育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64209600股法人股质押给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ST鑫光公告称,该公司所涉两案的有关各方日前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有待新《破产法》出台
深圳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徐静律师等指出,上市公司破产暂时还不会太多,除非新《破产法》出台。
她解释,这次最高法院出台的《规定》只是对现行破产法的实施作出了司法解释,个别地方试探性地进行了突破,新的破产法尚未被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此外,她认为,上市公司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有股一股独大、政企不分,在大股东的操纵下,上市公司会采取各种办法避免破产,进行重组。要真正启动上市公司破产,还需一套启动机制,如设立独立的调查部门,负责对长期运作不良的公司进行立案、起诉,证监会应负起这个责任,国家也应拿出专项拨款负责扶持独立调查部门的运作。
因为申请破产程序漫长,即使胜诉,企业清偿能力有限的话,法院还会制订一个按比例清偿顺序。娄建文律师估计,短期内债权人还会直接采取起诉方式,如果起诉获胜,法院只会要求债务人对某一特定的债务进行清偿。
针对业内存在的一些对上市公司破产的担心,徐静律师直言,短期来看,上市公司破产对中小股民不利,长期看,上市公司破产有利于净化股市,最终能够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
《深圳商报》200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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