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60天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没有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争议必须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然后才能提交法院。因此,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机构因其他原因作出不予受理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裁决书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书,以及仲裁请求书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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