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欠债的公司解散了谁来偿还12万欠款?
时间:2023-06-09 11:37:00 3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记者王燕

通讯员郁菊红王海燕

本报讯还欠着纺织品公司12万元的货款,海盐的一家服饰公司就注销了登记。欠债的公司已不复存在,纺织品公司应该向谁要回这笔钱呢?无奈之下,纺织品公司将原服饰公司的股东、董事杨某父子告上了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发现在注销公司注册之前,杨某父子组成清算小组进行解散前的清算工作,而他们却没有书面告知纺织品公司。所以,杨某父子作为清算组成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债没还清公司就解散

海盐的这家服饰公司经营多年,一直和吴江某纺织品公司保持着业务关系。2008年12月,该服饰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当时身为公司股东和董事的杨某父子组成了清算小组,负责公司解散后的清算工作。2009年2月5日,清算小组完成了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同意后,2月18日,清算小组经海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办理了注销公司登记。

但是,作为业务伙伴,纺织品公司却一直不知道这一情况。直到联系新业务时,才得知服饰公司已经不复存在。而对方还有12万元货款未付清,这下该向谁讨要?于是纺织品公司将杨某父子告上了法院。

未书面通知已属民事侵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清算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并最终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制度,公司清算必须公正、客观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公正处理相关的利益纠纷。清算小组在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过程中,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在本案里,杨某父子虽然在清算过程中在《市场导报》上刊登了公告,但却没有向纺织品公司发出关于服装公司解散清算事宜的书面通知。杨某父子未履行通知义务,事实上已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在货款的收条等凭证上,出现的都是服饰公司的名字,即债务人应是服饰公司本身。但此时,该公司已经注销,也就是说债务人已经不复存在,纺织品公司的12万元货款已无法从海盐服饰公司处获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海盐服饰公司解散清算期间,杨某父子作为清算小组成员,未对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公司注销后债权人无处要债,所以杨某父子依法负有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父子赔偿纺织品公司人民币128692.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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