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据辩护常识证据辩护包括两种情况:
(1)质单个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2)质疑全案证据体系。(一块砖不是一堵墙)质疑单个证据的辩护,也被称为证据“三性”的辩护——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角度展开的辩护,可将其概括为证据能力和证据证明力的辩护。证据体系的辩护也被称为司法证明的辩护,这种辩护综合所有证据判断是否达到证明标准,该辩护从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对推定的适用等若干个角度加以展开。
2、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没有法律层面上的证明责任。需要申明的是,控方原则上承担证明责任并不意味着只能通过证据来证明,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免除对某些待证事实的证明责任,建立起一种法定的推定,可以免除举证责任。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就设置了根据客观事实建立的一种推定,通过建立推定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也就是我主张你举证,被告人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在“积极抗辩”中,辩方应承担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能够导致证明责任转移的积极抗辩主张包括:关于被告人责任能力的事实主张,如被告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关于被告人行为合法性或正当性的事实主张,如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关于被告人根本不可能实施指控犯罪行为的事实主张,如不在场证明;其他积极抗辩事实。
3、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刑事“证明标准”,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负有证明责任的控辩双方提供并运用证据证明争议事实,论证控辩主张所需要达到的程度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类型不同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一是死刑案件,要求排除一切怀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二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三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口供补强”的证明标准,即被告人供述得到有效印证。
4、如何审查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类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为例。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和“可信性”,是对被告人供述审查的两个方面,前者是证据能力的问题,后者是证明力的问题。如果被告人提出供述是在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下被迫作出的,供述是虚假的,应审查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确立了“口供补强原则”,口供补强的证据来源于被告人供述之外的其他证据,其证据形式在所不限。问题是如何认定口供的补强以及如何补强。不能通过被告人多份、不同阶段的有罪供述而认定为互相补强。《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定有罪。共同犯罪案件中,共犯人有时为了转嫁自己的责任,会将责任推给其他犯人,甚至会将无辜的人牵扯进来,因此共犯人的供述是危险性很高的证据,很多冤假错案就是由共犯人的虚假供述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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