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检察官和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严重。严禁以威胁、诱惑、欺骗和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必须保证所有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件的公民都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还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严禁非法收集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事辩护证据有哪些?
以下属于刑事辩护证据:
1、物证和书证;
2、证人证言,即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通常也称为“口供”;
5、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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