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夫妻双方年满三十周岁。5、一方户口在宁河区
二、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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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本(夫妻共同收养的须持结婚证);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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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2、收养子女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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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统一表格);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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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指定医院出具的收养人健康状况证明(统一表格);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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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街、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及无子女证明,并加盖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公章;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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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6、收养1999年4月1日前捡拾的弃婴(儿童),须出具两个见证人户口所在地或捡拾地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1999年4月1日以后捡拾的弃婴(儿童),由弃婴(儿童)发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捡拾经过的报案证明;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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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7、收养人(夫妇)与被收养人合影照片(2寸)2张,被收养人照片(2寸)1张。要求当事人出具的以上各项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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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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