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无效
典型案例2005年,北京的范先生为了解决结婚用房,与本单位的一男同事李某(已婚)协商,用李某的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房款全部由范先生承担。给李某好处费2万元,等房产证下来后李某无条件转让给范先生。不久李某申请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了,按照双方的约定范先生入住。接下来,同事一直以他老婆的身份证有问题为由拖着不办理房产证。直到了2006年12月,红本房产证终于办下来了,而且按照约定,他也把房产证存放在范先生手上。可之后那同事却拖着不去办理过户手续,说他老婆不同意卖房。直到2007年底,他提出要再加10万元才肯过户。接着在2008年初,他又提出要再加15万才肯过户。近日,他已经不再愿意和范先生协商了。“现在该房产市价已经涨到70万,他当然不愿意过户给我。而且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个名字,当时只有男方签字,不知道我们之间的协议是否有效。”范先生面对红本房产证和协议书一筹莫展,便来律师事务所咨询。
律师分析认为:借名购房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借名买房,指以他人(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府限制购买的房产,名义买房人和实际买房人签订合同,约定实际买房人以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人的名义买房,等到政府允许转让时再将房产过户到实际买房人名下。实际买房人支付购房款和额外一笔酬金给名义买房人。借名买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其理由主要应从政府推出经济适用房的目的考虑,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居住状况才推出这项针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而名义买房人转让的实际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从而享有的购房权,如果这类合同有效,就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原应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人群的住房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本案中范先生与李某签订的协议应当无效。
律师提醒:本案中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案例,与经济适用房买卖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购买后的经济适用房只要符合《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及《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就可以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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