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了逮捕的适用对象、决定机关、执行机关以及适用情形。对于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自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情况,也应当予以逮捕。
刑法关于逮捕的规定:
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机关:法、检;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适用情形: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逮捕标准
逮捕标准是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逮捕时需要满足的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即具有明确的犯罪构成要件;
2. 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刑事责任能力,即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 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害到社会的公共安全、治安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
4. 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
5. 符合逮捕条件的其他情形,如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
如果以上条件都满足,司法机关才能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逮捕。同时,在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并依法享有人权。
刑法关于逮捕的规定明确指出,适用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机关为法、检,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同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法定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以及是否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因素,可以判断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在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并依法享有人权。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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