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包括对伤残和精神状况的评估。这些鉴定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安司法机关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包括对伤残和精神状况的评估。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刑 事 诉 讼 鉴 定 范 围 : 伤 残 与 精 神 状 况 评 估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范围包括伤残与精神状况的评估。伤残的鉴定由法医进行,而精神状况的鉴定则由公安机关负责。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由鉴定人所在单位或者聘请单位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或者收取费用,同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对于鉴定意见,鉴定人也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范围包括对伤残和精神状况的评估。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需要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以查明案件事实。鉴定人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聘请单位指派或聘请。同时,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或收取费用,并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鉴定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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