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所签署的租赁合同并不一定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
在特定情况下,如当中介机构持有房东方面授予的租赁授权证书并取得房东的明确同意时,中介方才有权利与租户共同签订相应的租房合同。
如此情形下达成的租赁合同,其有效性自然毋庸置疑。
换句话说,在此模式中,中介机构首先需要与房东达成租赁协议,继而通过自身渠道将出租屋转租给租客,此时的中介机构便扮演着次承租人(即俗称的“二房东”)的角色。
然而,若中介机构未能获得房东的合法授权,则其与租户签订的任何租赁合同都无法产生法律效应。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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