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与和解:当矛盾出现时,双方应当秉持公正、诚信之原则展开充分且坦诚的交流和商讨,各退一步,以期达成一个互相能够认同和接受的和解方案。协商与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以及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途径。自行和解即无第三方介入,由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沟通和协商;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进行调解,以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共识。
2.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产生前或者产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为裁判者,而非调解员,他会根据相关法规和事实情况对双方的争议做出裁决。仲裁组织作为一种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中立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的评判,因此并无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当事人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诉讼:诉讼乃是解决保险纠纷的一种手段,它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全面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之上,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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