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保险纠纷时,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妥善处置:
1.协商和解:在争议爆发后,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并怀抱真诚的意愿展开深入洽谈,相互作出必要的妥协,最终达成各方都能够愉快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通常包括自行和解与由第三方参与主持的和解两种途径。自行和解即无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面对面的交流;
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从中斡旋,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做出公正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评判,因此并不具备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下达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诉讼:诉讼方式解决保险纠纷,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全面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权威性的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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