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执行和解协议终止执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不是终止执行,而是暂停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改变依法生效的法律文件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主体、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二)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经其他各方认可;(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录在书面记录中,由各方签字或盖章
执行和解的成立条件
1。和解必须是双方完全自愿的
所谓自愿是指遵守双方的内部真实意愿,通常指某种有目的的心理活动。所谓内部真实意志,是指行为人的意志表达必须与内部意思一致的结果。本协议由双方自愿做出,不受另一方的威胁、欺诈、引诱或重大误解。任何一方不得以非法或强迫和解的方式与另一方达成协议。另一方面,和解内容应由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法律不允许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应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进行
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前,双方就生效法律文件中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达成某种协议,该协议不是执行和解。因为执行和解是双方在执行过程中愿意终止执行程序的协议。执行程序完成后,执行义务人的义务已经履行,执行债权人的权利已经实现,不存在执行和解的问题。因此,执行对账应在执行程序结束前进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应由执行人记录
尽管在执行人的干预下未达成和解协议,但执行人有责任记录执行过程中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执行人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是和解协议的正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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