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的行政执法法草案规定,行政执法可以达成执行协议,即行政执法在审议和修改原草案时不排除“执行和解”
,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在执行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既保证了行政决定的执行,又减少了社会矛盾,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只规定了和解的实施原则,但没有具体规定和解的具体方式,这不利于和解原则的实施,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草案规定,执行协议可以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附加罚款或者滞纳金。
草案还规定,应当履行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强制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有关知识;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有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执行。我们的许多执法部门都应该熟悉行政执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就是其中之一。但是,在行政执法法通过后,我们之前遵循的强制拆迁程序可能不得不改变。让我们来谈谈《行政执法法》规定的一些主要行政执法程序。首先,发送提醒。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和抗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作出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强制执行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行政执法法》规定,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执行行政执法。同时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停止供水、供电、供热、居民生活用气等方式强制履行有关行政决定。第五,暂停执行。暂停执行的情况如下:
①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有困难或者暂时不能履行的
②如果第三方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且有充分理由
③如果执行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且暂停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
④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暂停执行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但是,中止执行三年后仍未恢复执行,没有明显的社会危害,当事人确实不能履行的,行政机关不得再履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执行:
①如果公民死亡,则没有遗产可供执行,也没有义务继承人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财产执行,没有义务承担该人的财产
③执行标的灭失(如强制拆迁过程中发生地震、泥石流等灾害,房屋全部毁坏)
④基于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如行政决定被上级行政机关或法院撤销)
⑤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行政强制法还规定了执行协议制度,使这部僵化的法律更加灵活,使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刚柔结合,体现更人性化
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订立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执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追加罚款或者滞纳金为保证执行协议的履行,《行政执行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可以约定分阶段执行执行执行协议;如果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减少或免除额外罚款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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