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差额征税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就广告代理、勘察设计等项目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作出了系列规定。但是,关于营业税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企业采用的主要方法有两种:一是将差额不纳入总收入和总成本的核算体系,二是将差额纳入总收入和总成本的核算体系。
A建筑公司承包了总价10000万元的工程,其中B建筑公司分包工程4000万元。假定工程分包事项符合差额征税条件。
方法一会计处理
1.总包方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办理施工分包结算时:
借:工程结算——施工分包4000
贷:应付账款——B公司4000。
支付施工分包款时:
借:应付账款——B公司
贷:银行存款4000。
注:现行营业税政策未规定总包方的扣缴义务,如总包方扣缴了营业税,则应贷记“银行存款”3880万元,“其他应付款——代扣营业税”120万元。
办理工程总结算时:
借:应收账款——建设单位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工程结算——施工分包4000。
计提营业税金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0。
2.分包方会计处理
办理施工分包结算时:
借:应收账款——A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计提营业税金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20。
方法二会计处理
1.总包方会计处理
办理施工分包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施工分包4000
贷:应付账款——B公司4000。
支付施工分包款时:
借:应付账款——B公司
贷:银行存款4000。
办理工程总结算时:
借:应收账款——建设单位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计提营业税金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0。
注:计税依据=主营业务收入10000万元-施工分包4000万元=6000(万元)。
2.分包方会计处理同方法一。
案例显示,方法一不能全面反映总包方的收入和成本,方法二与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的“营业额”有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业务招待费等相关扣除项目金额时,方法二的计提基数大于方法一。
至于采用哪一种方法,笔者认为应当研究《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中关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增值税小规模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缴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也就是说,财会〔2012〕13号文件主张,允许扣除的实行差额征税的款项,应当纳入总收入和总成本核算体系,同时核算差额征税情况。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总包方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办理施工分包结算时:
借:工程结算——B公司
贷:应付账款——B公司4000。
收到分包方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施工分包4000
贷:工程结算——B公司4000。
同时进行差额征税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20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20。
支付施工分包款时:
借:应付账款——B公司
贷:银行存款4000。
办理工程总结算时:
借:应收账款——建设单位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计提营业税金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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