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中,财产纠纷往往是夫妻纠纷的焦点。房子是焦点。离婚中的不动产问题很多,当事人往往无法掌握如何分割房屋。本文详细介绍了各类房屋的情况,并对离婚时房屋的分割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如果法院判决不动产归一方,不动产登记需要变更,而该不动产仍有抵押贷款,如何处理?婚前一方或一方父母的公共使用权房屋如何分割?
问:法院判决房地产归一方当事人如何办理需要变更的房产登记,房产仍有抵押贷款,但根据原借款合同,还款义务人并非仅为该方当事人或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只是为了解决离婚问题,正确处理离婚双方关系的一种方式。离婚判决书中,名义借款人不等于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名义借款人的变更并不意味着借款合同债务人的变更,而银行仍需根据原贷款法律关系提出无房离婚,由房地产所有权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仍需对房地产抵押权进行追索。因此,不存在“借款人行为的变更属于债务转移中的债务承担范围,必须经债权人批准”的问题;因此,交易中心和银行必须根据判决内容进行变更登记。问:婚前一方或一方父母的公房如何分割?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婚前一方租用的公共住房,婚后以共同购买的财产作为产权的,该住房为共有。但从上海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公房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权的转让挂牌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共同财产投资将原公房使用权转化为产权是不公平的,而离婚分割房屋时不考虑租赁原值,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婚前租住的公共住房按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购买产权。由于原公有住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在婚姻存续期间不能体现,离婚时分割产权时不能考虑原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2。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使用权,是以支付个人财产对价取得的。婚后,该权利是通过购买共同财产获得的。离婚分割产权房时,原公房使用权确定为当时租住的夫妻所有时支付的对价部分。产权房的剩余价值除以共有财产。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以参照“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应当确认出资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向双方赠与的除外。”。双方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的,应当确认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推定为父母对双方的赠与,而产权房在离婚时可以作为共同财产直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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