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与合同附件发生冲突时,实践中一般以主合同为准,本合同附件仅为主合同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预防措施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标准条款、通知、声明、店铺通知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少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不得使用标准条款和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上述知识是对“合同与附件之间的冲突应以什么为准”问题的回答。如果主合同与合同附件之间存在冲突,则实践中通常以主合同为准,合同附件仅是对主合同的说明。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访问互联网上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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