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的类型有什么
时间:2023-02-10 00:10:12 4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法定监护。法定监护人是法律规定的,因此,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关系也固然不能通过协议随意解除。

(二)遗嘱指定监护。《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该条规定了可以遗嘱指定监护人的主体限定在被监护人的父母。

(三)协议监护。《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四)指定监护。主要是指在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且不能协商确定监护人时,由有权机关指定监护人的制度。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五)意定监护。《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一、监护权是什么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二、撤销监护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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