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不给女方探望权
离婚不给女方探望权是不可以的,探视权是法律认可的父母离婚后可依法行使的权力,除非是特殊情况,对孩子会造成不利影响才可中止,但也并非就此终止,在影响消失后依然可以使用探视权。不给探望孩子的起诉流程如下:
1.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写明诉讼请求、诉讼理由;
2.法院在收到起诉后的七日内立案;
3.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有效的,终止审理;
4.调解无效的,法院会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终止探望权利的条件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侵犯或者犯罪,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探望权的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n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n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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