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4日上午8:00许,高老汉在放羊途中,羊群吃到王某堆放在路边的玉米秸秆,王某上前与高老汉理论,话不投机半句多,二人就发生了争吵,高老汉还拿起放羊的鞭子要打王某,王某顺手夺过鞭子,高老汉站立不稳倒在地上。同村人见高老汉倒地好长时间不起,便想扶起高老汉,但近身一看人已经没了呼吸,随即通知120到现场。120医生到场后,确认高老汉已死亡。随即,被告王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鉴定,高老汉系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死亡,且认定被告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证据不足,被告王某在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后被释放。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王某侵权行为造成高老汉家人各项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检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等10万元,要求被告高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王某辩称,高老汉的羊吃了自家的玉米秸秆,还辱骂他,是高老汉有错在先,他根本没有与高老汉有身体接触,争吵是迫不得已,高老汉自己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心脏病死亡。依据当事人争议的事实,阳信县人民法院就被告王某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和三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问题进行了分析认定,最终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人民币34541.3元。(记者刘萍通讯员魏晓雪李风信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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