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地产买卖指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也就是说,购房者享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
该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块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据此,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简言之,购买拥有产权的商品房,购买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是没有任何时间限制的,其所受限的只是房屋所占相应比例土地的使用期限。但由于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土地使用期一般应随房屋的使用一直延续下来。
全文3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