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予受理:(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申请鉴定的;(二)医疗事故纠纷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个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三)医疗事故纠纷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判决的;(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五)非法行医对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上上是这个问题的答案。
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准备哪些材料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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