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重要的有四个方面:
其一,新条例对因公共利益的征收、拆迁与非因公共利益的房地产开发、拆迁进行了区分。后者不适用强制拆迁,而由建设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新条例对“公共利益”进行了列举规定,不属列举规定的“公共利益”范畴的项目建设,其遇到的拆迁问题均循民事协商与合同途径解决。
其二,新条例对因公共利益的拆迁确立了先征收、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这也就是说,不先解决征收、补偿问题,就不得拆迁。
其三,新条例明确规定征收、拆迁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开发商。这也就是说,旧条例授权拆迁人即开发商,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事今后是不允许的。
其四,新条例严禁野蛮拆迁,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断水、断热、断气、断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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