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有权利就保证期间进行约定,
然而,若约定之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其同时期满者,则视同未作任何约定;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况下,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为期六个月。
针对借款合同及欠款凭证所载明的还款期限届满之后,倘若已超过约定之担保期限;如无约定期限存在,在债务到期满六个月之际仍未提出担保责任索偿请求的情形下,则该项担保人将被免除其应有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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