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具体规定如下:1。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2、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理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纳税。三、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四、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方分别纳税。
免税单位出租房屋土地使用税的缴交规定
1、《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件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说是有租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用地仅指国家规定的免税单位自用的土地,而免税单位将征税范围内的土地出租,无论承租方是否为免税单位,出租方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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