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人生育保险津贴如何报销?
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人社发【2013】22号)文件的规定,参保人员在国外、港澳台因所发生的医疗费生育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时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且继续缴费的,并符合国家、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津贴。申领生育津贴时按照《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沈*社发【2005】5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办理;无法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则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另外,外国籍职工在我市参保的,也参照我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执行的。
申领生育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育女职工的身份证、《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及复印件;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一孩生育登记单》或者《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复印件;
(三)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诊断书、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医疗费收据;
(四)用人单位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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