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保险公司拒绝对被保险事项进行理赔的情况下,投保人有权利采取以下三种合法途径加以维权:
第一,协商调解,投保人可以主动与保险公司深入协商,寻找公平、公正的赔偿办法;
其次,仲裁制度是一项公正严明的争端解决机制,若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投保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所属的仲裁机构提交申请,由仲裁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公开审理后作出裁决,此份裁决具有同等于司法判决的强制执行效力;
最后,若是通过前期种种努力仍未能解决问题,此时已是无可挽回,投保人只能诉诸于法律途径,将纠纷交由国家公权力机关即法院机构来作出最终裁定,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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