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来信:
我公司有一全日制的在读研究生,尚未及毕业时间,因其可也负担不是很重,故而已经有较为固定的时间在我公司从事工作劳动,由于之前人事的工作疏忽,直接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在其毕业之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两份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社会保险的缴纳日期是第一份《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还是第二份《劳动合同》的时间?对于如今已经订立的这份《劳动合同》有何可以减小公司风险的建议?
提示:
如果是全日制在校学生,那么公司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并非当然成立劳动关系。
即使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劳动合同》,但是缺乏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即劳动者不符合劳动主体的资格,因此只能说双方订立具有部分劳动关系特征的一种劳务或者民事实习协议,故而也就不存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因为法律规定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必须缴纳社会保险。
因此在该学生还属于全日制在校学生时,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关于社会保险有关的条款无效,但是一些不违反法律规定,甚至高于法律规定的约定一般仍应认为有效。
社会保险的缴纳日期应为该学生丧失在校学生身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算。
对于风险的减小,首先是建议在其尚为学生身份时,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避免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给公司带来损失;其次是现今的这份《劳动合同》建议收回,并重新订立一份《实习生协议》;最后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加以说明第一份《劳动合同》的一些条款的效力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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