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应申报债权、参加会议并享有表决权。未确定的债权由法院确定债权额,债权人不行使表决权。债权人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职工和工会代表可参加会议但放弃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会议需有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并发表意见。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代表和职工或工会代表组成,不超过9人。委员会成员需经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应当依法申报债权,并且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对于尚未确定的债权,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债权人不予行使表决权。同时,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在债权人会议中,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可以参加,但需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此外,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应当依法申报债权,并且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是确保债权人利益得到充分保护的重要环节。首先,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参与债务重组或破产程序。其次,选拔标准应包括债权金额、债权种类、债权人地位等因素,以确保各类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平等对待。选拔程序通常包括债权人提名、债权人会议投票和法院批准等步骤。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拔应公开、透明,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债务重组协议的规定。这样能够确保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为债务重组或破产程序提供稳定、公正的决策机制。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是企业破产法中重要的机构,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应按法律规定申报债权并享有表决权,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代表组成,人数不超过九人,成员需经法院认可。债权人委员会的选拔应公开、透明,确保各类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平等对待。这一机制为债务重组或破产程序提供了稳定、公正的决策机制,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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