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与定金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差异
时间:2023-07-07 14:01:33 4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定金是作为债权的担保,买家违约,无权收回定金,卖家违约,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受到法律保护。预付款是一种不具有担保债的行为,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买家违约,有权收回预付款,卖家违约,无须双倍返还。定金的给付目的在于保证合同的成立或履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注明“已收定金鬃元”或者表明交付款项的用途,如“为了双方当事人按时签订正式合同”等。

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哪些违约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情形有:

1、不能履行,债务人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履行债务;

2、延迟履行,债务人可以履行但在履行期届满时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3、不完全履行,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目的;

4、拒绝履行,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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