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指标转让显然是不合法的,回迁安置房虽然是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但是并不等同于经济适用房,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交易的房屋。从房地产交易政策方面讲,相关主管部门并不限制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必须满五年后才可上市交易。
这表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并不是经济适用房。这个也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出卖人转让己购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当事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截至目前,我国有关法规和政策并没有禁止回迁安置房的转让。拆迁安置房的购买指标仅是一种拆迁安置利益,将其转让只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转移,所以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就应当是有效的。另外,即使该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如果李女士也不符合购房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这份转让协议也不应当因为违背有关经济适用房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因为这些规定并不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我国法律规定,只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文件才能认定无效。
一、经济适用房的买卖风险具体有哪些
购买经济适用房主要存在以上三种风险:
1、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即实际购买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以符合购房条件的其他人名义进行购房。
这类购房行为将被认为侵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平等购房和获得房屋的权利,非法占有社会公共资源,使国家的有关土地、房产税费流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而构成无效买卖合同。
2、未满5年即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的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由政府按照规定进行回购。
因此,如果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在取得房屋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尚不满5年的情况下;
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相应的买卖合同一般会被认为违反了已购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而无效。
3、无法过户登记的情形。购房者在取得房屋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之后满5年的,可以按照政府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取得完全产权。此时,购房者转让经济适用房的,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购买,此为强制性规定。
若是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未放弃回购,购房者则无权私自转让房屋,否则后续亦无法过户登记给其他人。
若是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放弃回购,出具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购房者方可将其房屋按照市场价格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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