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
一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二是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三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用人单位的义务:一是缴费义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二是登记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三是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三、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一是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是个人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纳情况。三是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劳动者的主要义务:一是缴费义务,二是登记义务。
四、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职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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