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的内容
时间:2023-04-21 11:41:25 1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立遗嘱人:李某,男,身份证号:现住址,我现在头脑清楚、思维清晰。为订立遗嘱,我声明如下事实:家庭状况:丧偶,该配偶姓名是李××,于19××年结婚,于19××年去世。我有子女××人:李××、李××。父亲李××,于××去世;母亲李××,于××年去世。

我依法自愿订立本遗嘱,内容如下:我的全部遗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遗产),均由李*子(身份证号:)继承:

1、位于××××××的房屋,产权证号,在李某名下,我认为我有该财产全部的份额。

2、登记的财产:号码、登记机构,户名,我认为我有该财产的全部份额。

我去世时,如有依法必须保留遗产份额的情况,则从我的遗产中先行拨付少量财产给他们,不因此影响本遗嘱效力,不影响剩余遗产按以上方案进行分配。

上述人员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我去世时,以上财产内容有所增减的,以届时财产内容为准;财产不在的,则该项内容撤销,不影响本遗嘱对其他财产和合法份额的安排。如我对财产或份额认识有错误的,则错误的部分撤销,对其他财产或有份额,仍然按本遗嘱中该条款的安排进行继承。

本遗嘱共××页,内容均为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遗嘱是目前我认可的唯一有效的遗嘱。对其他遗嘱,我均予以撤销。

立遗嘱人:日期:指印:

见证人:日期:指印:

见证人:日期:指印:

形式要件

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见证人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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