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对尚未履行合同处置方法如下:
1.解除尚未履行的合同。因破产清算组解除合同给合同相对人造成的损害,损害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权。
2.继续履行合同。破产清算组履行合同接受的给付应作为破产财产,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负担应作为破产费用,先于破产债权获优先拨付,破产清算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相对人按合同约定应获得全额的债权。
破产清算组就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作出选择时,应统观全局,权衡利弊,除考虑维护破产债权人权益和破产财产利益外,还应兼顾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破产清算组能否作为被告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是不能成立清算组的,清算管理人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进行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公司法》第189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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