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特色人才选拔规则
时间:2023-09-02 16:30:08 4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段内容主要讲述了申请人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遵守法律法规、热爱祖国、支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申报人还需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学术风气,并且需在2013年3月13日后来莞工作或创业,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申请人需近5年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主要认定评定依据密切相关。

1.遵守法律法规,热爱祖国,支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良好的学术风气,表现出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和追求真理的科学精神;

3.申报人需在2013年3月13日后来莞工作或创业,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对于年龄超过60周岁的申请人,对照《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认定评定细则》)(附件1)中的《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若在近5年内具有2项或以上达到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且其中1项是在近3年内达到的,列入“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多项条件同时达到的,取其最高一项认定为相应类别的特色人才),可认定为特色人才,年龄统一放宽至70岁;4.近5年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主要认定评定依据密切相关。

近 5 年 内 具 有 认 定 标 准 规 定 的 条 件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工作中遭受的、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包括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和非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工伤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近5年内具有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是其中之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近5年内具有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包括:

1.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工作时间,在规定的下班时间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受到事故伤害的;

4. 工作时间,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的;

5. 患职业病的;

6.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7.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并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认定,事故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

8. 患职业病的,并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由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综上所述,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近5年内具有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则包括上述7种情形。

该申报人需在2013年3月13日后来莞工作或创业,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近5年内具有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包括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在规定的下班时间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受到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并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认定,事故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患职业病的,并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由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综上所述,该申报人需同时满足多项认定标准,才能被认定为特色人才,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特色人才'包括在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重点发展的行业、产业、领域紧缺急需或作出相应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共分为'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五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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