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选择跳槽至新的工作单位之际,社会保险费基数的计算标准主要依赖于您的月度工资收入以及所处单位所在地区的详细法规政策。
通常而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存在着上下限的设定,最低不能低于去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而最高也不得高于去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若您的月度工资收入低于这一范围的下限,则将依照相关法规政策以该下限作为计算依据;
反之,若超出上限,则超出部分将不会被纳入缴费基数之中。
对于新入职的员工来说,若首个月份的工作时间达到了整月,那么其月度缴费基数便应当根据首月全月的工资性收入进行核定。
然而,若首月工作时间未能达到整月,那么月度缴费基数就需要按照当月实际的工资性收入来计算。
自次月开始,单位则需按照员工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来核定缴费基数。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可经协商达成共识,首月亦可按照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来核定月度缴费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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