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2006年公司在被收购前,通过评估将账面土地,评估增值500万,将房屋评估增值200万,评估增值金额均在账面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反应,这些年也在摊销和折旧,现公司遇到政府拆迁,请问评估增值这块净损失是(假设土地评估净值400万,房屋150万)是作为拆迁损失还是进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
专家回复:
根据税收历史成本计量原则,2006年公司在被收购前,通过评估将账面土地,评估增值500万,将房屋评估增值200万,评估增值金额均在账面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反应。首先需明确2006年公司对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在当期计入所得额,即增值额在税收得以确认。如果2006年公司对资产评估增值计入当期所得额,增值额在税收得以确认,现公司遇到政府拆迁,评估增值这块净损失,作为搬迁损失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只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实际会计评估和会计衔接处理)冲减资本公积,不需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拆迁中土地和房屋的价值如何评估
企业面临拆迁的时候,可以与拆迁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的土地、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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